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301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溪北新村2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93元,由无锡市滨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