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2870号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2MA36LWGM17,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金市场一区723号。
经营者:***,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232764,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与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已预交1678元,应退回839元),由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五金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