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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08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232764,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