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08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232764,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