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庄建设有限公司

***、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232764,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与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想德 审 判 员 **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鸿 书 记 员 杨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