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华,上饶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057232764,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秀市集镇计生大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与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想德
审 判 员 **太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鸿
书 记 员 杨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