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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电厂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810905355。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11019539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40627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安根。 上诉人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润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涉案的工程,**在一、二审中均自认与***是合伙人,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南昌市公安局***派出所出具《常住人口简项详细》载明案外人***于2017年8月4日死亡,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判决。原判决未审查***与**之间的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赣019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24元(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退回给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