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世光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照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9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谢光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华,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泸溪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照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新城新世界第****团幢******房/div>
法定代表人:陈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一成,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照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世光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照晨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3291.2元;3.改判照晨公司退还世光公司货款32468.4元;4.改判照晨公司承担维权律师费5000元;5.诉讼费由照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世光公司工作人员多次重申产品材质为“原木”,但被上诉人擅自违约更换使用实木多层板贴皮。一审法院以微信聊天记录“你们这边所有的桌面都是做的贴皮吗?”认定系世光公司同意变更材料,忽略微信聊天记录“按照合同尺寸做没问题,美观、大小问题没关系,我们按照投标参数来做就没问题”,故一审法院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世光公司提走一批产品,系提走样品仔细勘察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世光公司未要求一次性交付产品,不能据此认定世光公司同意变更材质。二、照晨公司产品还存有油漆工艺、尺寸等多处违约,照晨公司也予以承认,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产品工艺、规格尺寸等详细参数和违约责任,世光公司购买产品属于政府严格要求的采购订单,世光公司不得已向第三方采购了相同参数的产品,故一审法院认为“家具并非机器或其他对精度有高要求的精密仪器,尺寸细微差异、或油漆工艺微小差别,对其价值影响,远不如材质差别。世光公司据此尺寸、油漆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等诉求于法不合”错误。三、一审判决书第二页所载“原告曹勇”错误,一审判决书第五页第二段所载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错误,实际系2020年3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
被上诉人照晨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世光公司上诉请求。世光公司作为家具生产企业,知晓用实木胡桃木制作面板难以克服开裂变形,且生产企业没有利润。为此,双方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确认。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就面板使用多层木制作达成协议。照晨公司提供材质生产样品,世光公司查看拿走样品未提出异议,照晨公司才完成全部家具生产。世光公司曾表示第三方不满意要求重做,双方产生纠纷不在于照晨公司,世光公司损失不应由照晨公司承担。世光公司违约未提取全部家具,世光公司尚有54114元货款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世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照晨公司向世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3291.2元;2.判令照晨公司返还世光公司已付款项32468.4元;3.判令照晨公司承担世光公司已产生的维权律师费用5000元;4.判令照晨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及世光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1月14日,世光公司与照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世光公司向照晨公司订购实木家具一批,合同总价108228元,世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4114元定金,合同尾款在货物经世光公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照晨公司按世光公司提供的产品款式、材质、颜色生产。交货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前。上述合同附件中对每样家具均有详细参数、材质及图片要求。其中家具均注明使用优质胡桃木(卡斯拉)制作,底漆采用环保油漆,面漆采用环保聚酯漆,采用五底三面工艺。2020年1月14日,世光公司向照晨公司支付合同定金54114元。
2020年4月24日,世光公司向照晨公司发出《合同取消告知函》,写明经世光公司进场勘察,发现已生产完成的产品中绝大部分产品与合同要求不符,其中指出圆桌、两人对坐阅览桌、方形茶几、书法台面板均采用实木多层板贴面,并非实木胡桃木,且油漆工艺未按照五底三面工艺,部分产品厚度、尺寸不达标。
世光公司称其系投标招标获得一批家具订单,该订单对家具材质、参数规定十分严格,擅自改变家具材质肯定无法通过验收,而其中部分家具即本案中向照晨公司采购的案涉家具。照晨公司则称,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即口头沟通,照晨公司向世光公司提出使用实木制作桌面加工难度大,售后难以保证,世光公司便同意使用多层板。因照晨公司疏忽,双方未就此签订补充合同。
一审庭审开始阶段,世光公司称其员工到照晨公司处查看生产进度,发现桌子面板并非实木,油漆用料、工艺有问题,规格尺寸不符,世光公司未统计已生产家具数量,但因为已发现诸多问题,于是要求照晨公司停止生产家具。照晨公司则予以否认,称该公司已将合同约定家具全部制作完毕,世光公司实已提了一批家具,世光公司所指规格尺寸问题系指桌腿直径有几毫米误差。一审庭审询问阶段,经一审法院依据证据反复询问,世光公司改口认可其于2020年4月20日从照晨公司提过一批家具,约占合同约定数量三分之一,但坚称其员工曾于2020年4月15日前往照晨公司工厂查看生产进度发现家具材质等问题。照晨公司仅认可送货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一审法院据此询问世光公司,既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了问题,那世光公司为何仍然让照晨公司交货?世光公司回答称,交货为了每样产品都进行查看是否符合要求,相当于一个看样过程。
世光公司提供的世光公司、照晨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3月18日,世光公司员工询问:“你们这边所有桌面都是做的贴皮吗?”照晨公司员工回答称:“嗯,目前是的,但是成品都只出来了样品,这个做出来的效果是一点问题没有,您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过来看一下。”世光公司员工回答:“明天有时间过来看一下。”一审法院当即要求世光公司对以上微信记录作出解释,世光公司称,当时其怀疑照晨公司所有桌子的桌面均采用多层板贴皮,于是向照晨公司求证,但其未认可照晨公司可以做多层板贴皮。
另,2020年4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世光公司员工要求解除合同,照晨公司员工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说明:“而且这个材质、规格这一块,都是跟你们那边协商过的,也不是我单方面做出的决定。”世光公司回答:“材质这一块,说过圆桌,其他没有明确提过,规格好像没有说过吧。”一审法院当即要求世光公司对已上微信记录作出解释,世光公司称,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从照晨公司发送的样品照片上看出圆桌的桌面材质为多层板,但并不表示其认可照晨公司更换材质,不过当时确未提出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系当事人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当应依约完全履行合同,如合同对义务有特别约定,义务方当应遵从该特别约定。本案中世光公司与照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批家具,并详细约定家具材质、尺寸、工艺,作为供货方的照晨公司当应依此供货。尤其合同约定家具全部使用实木胡桃木,此系重要条款,义务方不能擅自使用多层板更换。现查明该批家具中桌子桌面被更换为多层板,世光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照晨公司辩称多层板如何优于实木,此两物在使用上并无差别。针对该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且不论实木一般较多层板价格高,即使该种多层板在强度、耐久等特质上与实木相当,乃至优于实木,盖因上述合同有特别约定,当应遵从特别约定。故照晨公司所谓多层板如何优于实木,此两物在使用上并无差别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另一争议焦点系照晨公司辩称,原世光公司、照晨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约定家具中桌面材质为多层板,但未签订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确可进行变更,此变更并不需一定采用合同书形式,书面、口头均可,仅其他形式难以取证,易酿纠纷。本案双方员工采用微信聊天沟通合同履行事宜,故一审法院依据微信内容推断双方是否变更合同内容。结果经一审法院核实微信内容及世光公司承认,世光公司在照晨公司交付货物前,早已得知家具中桌面系多层板制作,而非实木,但其从未提过反对意见。尤其在其询问“你们这边所有桌面都是做的贴皮吗”,并得到照晨公司肯定答复后,未提任何异议。依此可推知世光公司不仅知晓桌面采用多层板,且系同意的。照晨公司所述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材质的可信度极高。而可佐证该言论的是,经一审法院反复询问,且经世光公司当庭改口后,其承认2020年4月20日收到约占合同数量三分之一的家具。依一般市场交易及生活常理,交付前早已知晓货物存在重大瑕疵,当不会让义务方继续交付,世光公司回答称交货为了每样产品都进行查看是否符合要求,相当于一个看样过程,完全不符合常理。而为何世光公司于数日后的4月24日发出函,要求解除合同。依世光公司所述本案案涉家具系供应其中标订单,且订单验收严格等言论,一审法院可推知,极可能系照晨公司交付货物后,因案外的实际收货人发现家具材质等参数,与世光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故世光公司因通不过验收,据此要求解除世光公司、照晨公司之间的合同。综上所述,世光公司、照晨公司既已在签订合同后,通过微信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该变更虽未采用正式书面合同形式,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新的合同内容履行。至于世光公司与合同外第三人的关系,该第三人对案涉家具有如何要求,与合同内的照晨公司无关,其仅需依世光公司、照晨公司之间合同履行即可。依此,一审法院认为照晨公司在家具材质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世光公司据此材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等诉求于法不合。世光公司另主张家具存在油漆工艺、尺寸问题,其未举证证明在该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如其与第三方约定上述细小瑕疵构成重大违约,其更应向照晨公司明示该风险。因为依常理,家具并非机器或其他对精度有高要求的精密仪器,尺寸细微差异、或油漆工艺微小差别,对其价值影响,远不如材质差别。世光公司据此尺寸、油漆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返还货款等诉求于法不合。
一审法院综合认为,世光公司的全部主张均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世光公司、照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尚未解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世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世光公司负担。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世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家具照片四张,拟证明照晨公司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尺寸。被上诉人照晨公司质证称,证据客观真实,但生产的产品未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照晨公司曾与世光公司就误差进行沟通,世光公司曾明确表示可以按照照晨公司的材料、标准生产。经审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故予以采信,据此确认照晨公司产品面板厚度、脚架较双方合同约定的规格相差5毫米左右。
二审过程中,被上诉人照晨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双方是否协议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家具面板材质。2020年3月18日世光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询问照晨公司工作人员“你们这边所有桌面都是做的贴皮吗?”,照晨公司工作人员回答“嗯,目前是的,但是成品都只出来了样品,这个做出来的效果是一点问题没有,您如果有时间的话可以过来看一下”,世光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明天有时间过来看一下”,可认定世光公司当日或此前即知晓面板材质变更,对方亦认可面板材质变更。结合世光公司其后又受领部分货物,直至要求解除合同前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双方协议过变更家具面板材质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予以确认。世光公司主张其提走一批产品,系提走样品仔细勘察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据此认定世光公司同意变更材质,但世光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或此前即知晓面板材质变更情况,且世光公司自述其工作人员于当年4月15日到对方公司查看已发现材质等变化,该公司却于2020年4月20日仍受领产品,故世光公司该主张显然与事实相矛盾,故不予采纳。世光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讲“按照合同尺寸做没问题,美观、大小问题没关系,我们按照投标参数来做就没问题”,但该内容系对产品规格参数的说明,并非对产品面板材质的阐述,故世光公司据该微信聊天记录可确认双方就产品面板材质未协议变更的主张,亦不予采纳。二、照晨公司产品油漆工艺、尺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世光公司主张产品油漆工艺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世光公司自述其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前往照晨公司查看生产进度发现规格尺寸不符,却于2020年4月20日仍受领货物,世光公司即同意5毫米左右的规格差异,照晨公司并未根本违约。另,关于家具尺寸误差,本院意见与一审法院意见一致,不再赘述。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页所载“原告曹勇”是否错误,第五页第二段所载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是否错误。本案系世光公司与照晨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并无“曹勇”当事人,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二页所载“原告曹勇”系笔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并裁定删除“曹勇”二字。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五页第二段所载微信聊天记录时间为“2020年1月18日”系笔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一并裁定修改为“2020年3月18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上诉人长沙世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学里
审 判 员 张文欢
审 判 员 姜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苏建然
书 记 员 王 静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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