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盛山,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升跃,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盛山、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盛山、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山银行存款254731.6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925.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郎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