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财保32号
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升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合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太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