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4731.6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宇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1925.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