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3803号
原告: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埔岭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142XW。
法定代表人:**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963344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2022年12月14日,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永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