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塔新村四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6819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963344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答辩期间,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加固方案鉴定及加固补强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出具《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工程质量专家鉴定意见书》,于2020年7月1日出具《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加固补强方案专家鉴定意见书》、《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加固补强费用专家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1元,减半收取16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