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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363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塔新村四村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956819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963344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答辩期间,被告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加固方案鉴定及加固补强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出具《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工程质量专家鉴定意见书》,于2020年7月1日出具《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加固补强方案专家鉴定意见书》、《永安福兴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综合楼及2#厂房加固补强费用专家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1元,减半收取162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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