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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执保214号 申请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706号2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7963344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815127553941。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申请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1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为此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安市大湖镇大湖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810,000元;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永安市华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 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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