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民初1498号
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朝阳委自来水家属楼一单元二层西。
法定代表人:李奉艳,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乡新江村西下坎屯。
法定代表人:张丹,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黑龙江昊佳市政光伏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雨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