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4执12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2019)内0724民初212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民初2125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