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3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大道308号1栋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喀拉哈巴乡04-00-0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昊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