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5执3115号
青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6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现已执行到位242688元(包含执行费3316元)。至此,青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5民初6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