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初1307号
原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源市亚桥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根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艳,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济源市行政二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安东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富,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7元,减半收取为4898.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