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9897K,住所地济源市亚桥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
关于***与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并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26×××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英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翟飞联系电话:0391556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