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9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9897K,住所地济源市亚桥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