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9001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济源市沁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济源市亚桥济阳路西;
被执行人:***,男性,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止目前,经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和协执单位查询,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土地经两次拍卖后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其他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豫900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赵 攀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