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001民初438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5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亚桥济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001177479897K。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培明,又名王双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济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培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