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计6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