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济法执字第001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沈金国,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来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4)济执法执字第001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债权221951.47元,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交通运输局的债权42721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的债权221951.47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交通运输局的债权4272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