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

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襄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25民初2428号
原告: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十里铺乡鲁堂村。
法定代表人:田雷营,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城县水利局,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魏占标,任该局局长。
原告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11月2日,原告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原告许昌清泉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慧丽
审 判 员  孔令哲
人民陪审员  贾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