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3907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1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城工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西海东沿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广东粤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8号东兴大厦西塔23楼B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工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粤能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发回重审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广东粤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