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杨艳,系***之妻。
被执行人:汪喜党,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78099163E,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汪喜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02民初3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偿还申请人406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汪喜党来名下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汪喜党名下有车辆,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三、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去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承办人已当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人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的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李进春
执行员 任远征
执行员 孟 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