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6655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73688572W。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山,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411300678099163E。
地址:南阳市新华路余家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号码:93411302083477276G。
地址:南阳市红泥湾镇姚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云,任负责人。
被告:汪喜党,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赵雨,女,汉族,***年7月22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刘明云,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史代胜,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新野县。
被告:梅振海,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汪喜党、赵雨、刘明云、史代胜、梅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具体住址,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退回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中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