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6民初7589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明,商丘市夏邑县立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东侧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8099163E。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母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