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6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东侧7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8099163E。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331397元,合计831397元。因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冻结并划拨485.16元,用于交纳执行费。**名下有豫R×××××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轮候查封,期限两年,至2023年6月2日止。不知道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
三、2021年4月4日,向南召县房管局及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查询、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得知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有证号为1301079886的房产一处,已于2020年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成交。
四、2021年4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
六、由于不知道被执行人下落,无法对被执行人**及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传、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84.35万元,实际执行到位485.16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闪闪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吴丰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