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执114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5年03月25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女性,1973年07月22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汪喜党,男性,1969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
***申请执行**、汪喜党、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案,(2019)豫13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汪喜党、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96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汪喜党、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冻结。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查封,但系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
3.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因车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不要求查封。
4.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
三、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已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汪喜党、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蒋同昌
执行员  杨 洋
执行员  薛超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柳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