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15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代表人霍振峰,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兵峰,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魁生,男,1952年3月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阳市红泥湾镇姚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3020834772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东侧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8099163E。
法定代表人汪喜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南河店老将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6620500X0。
法定代表人李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汪喜党,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赵雨,女,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李菊,女,汉族,1952年2月14日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王浩峰,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齐秀莲,女,汉族,1952年09月11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生,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王化荣,女,汉族,1965年3月27日生,住新野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菊、王浩峰、王魁生、齐秀莲、汪喜党、赵雨、***、王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等【具体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因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菊、王浩峰、王魁生、齐秀莲、汪喜党、赵雨、***、王化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菊、王浩峰、王魁生、齐秀莲、汪喜党、赵雨、***、王化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为。
1、被执行人王魁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开户账户62×××38)有1027.72元存款。
2、被执行人汪喜党在工行郑州金水支行(开户账户17×××84)有3810.78存款。
3、被执行人***在中原银行南阳长江支行(开户账户62×××90)有1794.38存款。
上述款项已被扣划至本院账户,并缴纳为执行费。余下账户内有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银行存款,告知申请人后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处置。
4、被执行人汪喜党名下有2013年9月10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A×××××丰田牌汽车一辆、2004年9月10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长城牌汽车一辆、2009年6月1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胜达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赵雨名下有2012年7月18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别克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南河店镇老将庄村(房产证号召房权证南河店字第××号、召房权证南河店字第××号、召房权证南河店字第××号)有房产三处;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南河店镇老将庄村(土地证号:召国用(2014)第00102号)有土地一宗,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保全查封,系轮候查封。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菊、王浩峰、王魁生、齐秀莲、汪喜党、赵雨、***、王化荣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委托代理人赵兵峰,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委托代理人赵兵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及利息等【具体计算以(2019)豫130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拓锋矿产品有限公司、南阳市杰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鸿益生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李菊、王浩峰、王魁生、齐秀莲、汪喜党、赵雨、***、王化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