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119120元,支付利息16919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4日止,以年利率4.35%为准),承担案件受理费3977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2602元,以上共计4370688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申请人称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暂不申请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执642号案件的执行。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 锦
审判员 ***
审判员 虞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