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501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新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新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宁夏新心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宋 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