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品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5445号 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提出对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对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圣安达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