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市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1365号
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埠港东路41号之一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RPJU3C。
法定代表人:黄全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恩,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市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6栋2座27层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4006035C。
法定代表人:江国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市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合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嘉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