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739号
原告:云南爱德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云南爱德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云南爱德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段跨线桥广告位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限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6日,广告发布费250000元。另双方在付款方式中约定:“1、2014年2月1日内,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广告发布费的40%,即人民币100000元;2、2014年5月1日内,甲方(被告)支付乙方(原告)广告发布费的50%,即人民币125000元;3、乙方(原告〉为甲方(被告〉发布的广告满一周年(2015年1月26日内),且此期间乙方(原告)对该广告进
行了维护工作,则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的余款10%,即人民币25000元”。同时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还约定:“双方均须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法,则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按照合同总额的30%赔付给守约方。违约方应该承担由此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被告要求的广告画面发布于××段跨线桥广告位并经被告验收合格。截至目
前,被告仍拖欠原告广告发布费150000元,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催收函》及《应收对账表-云南万家欢》,被告盖章签收确认并承诺尽快支付,但此后却一直拖延。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1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5月7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本案被告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