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33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590821XL。
法定代表人:木信德。
原告***与被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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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