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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与重庆鼎策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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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6944号之一
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590821XL。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珍,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娜娜,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鼎策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6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309869。
法定代表人:刘钟。
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策工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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