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柏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与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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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执1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590821XL。
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45号47栋新华印刷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L7401R。
法定代表人:何贵林。
**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与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585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定作款179745.87元;被告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79745.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4012元,减半收取200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6元,由被告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武汉睿灿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机械技术(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2540.34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4月10日,2019年8月27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名下64351.99元银行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存款本院已委托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扣划,现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3、2019年9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2540.34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128188.3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5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徐 澄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