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怡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金怡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02民初5644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帅,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怡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680755027W。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河南金怡轩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谢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