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4245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6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