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124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5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6号。
负责人:饶全舟,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其未交纳,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 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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