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新,云南凌云(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7MNL2Q。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月泉坊**。
负责人:吴亚崎。
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2200T。
;'>住所地:昆明市恒信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钱明安,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田,云南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70474405W。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
负责人:饶全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璇,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B。
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征收175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汝松
人民陪审员 张琼兰
人民陪审员 宋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