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05民初396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洪,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济,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7MNL2Q。
住所地:云南省**开发区彝人古镇月泉坊5-12号。
主要负责人:吴亚崎。
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52200T。
住所地:昆明市恒信花园B幢2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钱明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70474405W。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6号。
主要负责人:饶全舟。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57781182B。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征诉讼费。
审判长 付云浩
审判员 张清清
审判员 杨自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靖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