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2民初15960号
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前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以超,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霖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毅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以超、被告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毅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浪公司赔偿毅霖公司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基金损失112033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30日,毅霖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浪公司承建“廖前昌厂房、宿舍楼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毅霖公司依约向政府行政部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0185元、新型墙体基金101848元。根据规定,待建设工程完工后,由毅霖公司提供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等资料后,即可办理退款手续。但新浪公司作为承包方,拒不向毅霖公司提供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致使毅霖公司至今无法退回已缴纳的基金112033元,因此,毅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新浪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毅霖公司提供的发票显示的时间是2008年7月25日,而毅霖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毅霖公司没有把涉案款项交付给新浪公司,因此,本案与新浪公司无关,另,涉案工程早已交付使用,并已办理权属证书。3.毅霖公司多次要求以本案款项抵扣其拖欠的新浪公司的工程款,新浪公司不同意,最终新浪公司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毅霖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判令毅霖公司向新浪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在该案中,毅霖公司多次提及本案款项,因此,毅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1月20日,毅霖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就廖前昌厂房、宿舍楼工程对外招标。2007年12月30日,毅霖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新浪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6版),约定:新浪公司承接毅霖公司发包的廖前昌厂房、宿舍楼工程。2018年,新浪公司起诉毅霖公司,要求毅霖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令毅霖公司向新浪公司支付工程款416485.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该案中,毅霖公司要求用本案基金112033元抵扣工程款,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审理意见为:该费用涉及多家单位主体,且毅霖公司、廖前昌未提起反诉,毅霖公司应当就该款项另行起诉。
2008年7月25日,廖前昌向中山市散装水泥管理站缴纳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0185元,同日,廖前昌向中山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基金101848元。毅霖公司称上述两笔费用是廖前昌代毅霖公司缴纳。双方确认上述两笔费用在涉案厂房经验收合格后,并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
2008年8月1日,毅霖公司委托的监理单位中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新浪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主要内容:新浪公司承建的廖前昌厂房、宿舍楼工程,现由建设单位(毅霖公司)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办理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已支付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述费用待各分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专项基金的退还申请,该事项于2008年8月1日经建设方、施工方共同商讨,需请新浪公司提供办理退回专项基金所需的材料(如工资签收表、散装水泥使用资料及证明、使用新型墙体资料及购买发票等)。
庭审中,新浪公司称涉案工程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且在2011年3、4月时,新浪公司已经将退还两笔款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交给了小榄建委,如果不交,就不能办理房产证和验收,新浪公司多次要求毅霖公司去办理退费手续,但毅霖公司没有去。毅霖公司则称因为新浪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办理退费手续。另,新浪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毅霖公司在新浪公司向其追讨工程款时,毅霖共均要求在工程款中扣减本案的两笔费用,并以该理由拖欠工程款至2018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两张发票上记载的时间是交纳两笔费用的时间,不是毅霖公司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时间,因此,不能以两张发票上的时间2008年7月25日作为计算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点,且新浪公司庭审中确认在新浪公司向毅霖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时,毅霖公司均要求扣减本案两笔费用,直至2018年,可见,在毅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毅霖公司均有向新浪公司主张涉案两笔费用直至2018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8年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新浪公司是否应当向毅霖公司赔偿两笔费用共112033元的问题,双方确认退还该费用的前提是涉案工程按照规定使用了环保材料,但新浪公司在庭审中明确称涉案工程未按规定使用环保材料,且两笔费用的退还还涉及毅霖公司、新浪公司之外的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两笔费用已具备退还条件的情况下,毅霖公司直接要求新浪公司赔偿上述两笔费用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黄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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