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4082号
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廖前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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