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67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裕成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键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金来街54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驰,男,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霖公司)、***、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民终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毅霖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且因邓某某与新浪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新浪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应追加邓某某为共同诉讼人,因遗漏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故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新浪公司申请再审称,2008年5月7日毅霖公司与邓某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是邓某某以个人身份与毅霖公司签订的,不是邓某某以新浪公司名义或以新浪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的,对新浪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判决毅霖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355371.51元正确,二审改判毅霖公司无需对增加工程支付任何工程款错误。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新浪公司提供的毅霖公司付款明细表载明毅霖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向新浪公司支付工程款数目,并手写了水电费、围墙款等事项内容。2017年12月1日,毅霖公司员工吴某某在该明细单签名。该证据可以证明新浪公司直至2017年12月1日仍在追讨欠付的工程款。一、二审法院以该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并认定本案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毅霖公司,承包人为新浪公司,邓某某为新浪公司的代理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新浪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毅霖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本案并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定情形,且毅霖公司、***在上诉时并未提出该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故毅霖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毅霖公司应否支付增加工程款355371.51元的问题。2007年11月20日,新浪公司与毅霖公司签订补充内容,约定新浪公司确认邓某某为其代理人,邓某某就本合同工程各项事宜与毅霖公司达成的协议,新浪公司均予以确认。2008年5月7日,毅霖公司与邓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增加变更的各项施工毅霖公司无需另行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工程总价仍按工程建筑施工合同执行。上述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新浪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二审判决认定毅霖公司无需对增加工程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市毅霖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彤
梁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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