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5175号
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升松,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銮,广东凡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升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銮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新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支付工程款10000元;2.判令**向***支付迟延支持工程款利息损失13200元(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起计至2019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6%支付);3.判令**向***支付排栅使用的折旧费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初,**拟在中山市*************兴建涉案楼房,双方经商议,由***按每平方米400元人工价承接工程,总造价262000元,排栅免费使用2个月,超过2个月的,***按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向**收取折旧使用费。***挂靠新浪公司,并以新浪公司的名义与**签订涉案楼房的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向**交付涉案楼房后,因**原因,涉案楼房未能及时装修,致使排栅未能拆除。2019年12月19日,在新浪公司员工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确认拖欠工程款110000元,另有排栅使用费80000元。**支付100000元工程款后,***拆除排栅,但**随后反悔,拒绝支付余款。涉案工程在2017年3月初动工,补充合同约定工期6个月,**应在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即**应于2017年12月19日前付清工程款,但至2019年12月19日,**确认仍拖欠工程款110000元,**应支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反悔不承认排栅折旧费80000元,***同意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计算排栅折旧使用费。依据图纸可知,排栅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涉案楼房自2017年3月4日动工兴建,2019年12月20日拆除排栅,共33.5个月,扣除2个月免费使用期,依照补充合同的约定共产生排栅折旧费409500元(13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33.5个月),综合考虑排栅成本和其他原因,***将该费用调整为200000元。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辩称,涉案建设施工合同时**与新浪公司签订,***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被驳回。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7年8月30日完工,但因***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在2019年才交付,***构成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从**提交的照片可看出***建设的工程存在大量瑕疵,许多收尾工作都是**完成。2019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性质如同工程结算表,最终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新浪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作为发包人与新浪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中山市*************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新浪公司,工期暂定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8月30日,合同总价26202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在发包人处签名,新浪公司在承包人盖章,***在承包人下方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同日,**作为发包人与新浪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排栅折旧使用费是13元/平方米。**在发包人处签名,新浪公司在承包人盖章,***在法人委托人处签名。
2019年12月19日,**作为业主与***作为施工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现有业主**和施工单位***来到绩西建管站寻求劳资协调,邀请了住建张工来协调处理,经过协调原来工程款还欠110000元没有结清,和排栅的超期产生的费用80000元,共190000元。现协调后,先在2019年12月19日下午付清100000元,剩下90000元在2020年1月23日前结清。协商好在2019年12月19日由施工方在10日拆除排栅,超期未拆除由业主自行处理。**、***在协议书上签名捺印确认。
**提供的付款记录显示**均将工程款支付给***。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的排栅于2019年12月20日拆除,**已支付协议书中的第一笔款项1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2.**是否可以按照2019年12月19日的协议书的约定向***支付款项。焦点1,虽然***挂靠新浪公司,以新浪公司的名义和**签订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但是无论是施工合同还是补充合同都有***的签名,可见**知道***与新浪公司有关联,另考虑在新浪公司未出具任何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且2019年12月19日的协议书明确载明施工方是***,**对此未提出异议,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知道***和新浪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在其知道***和新浪公司的挂靠关系后未提出异议,仍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故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直接约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主张权利,***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施工。焦点2,2019年12月19日的协议书是***、**自愿签订,双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协议书可视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确认计至2019年12月19日尚欠工程款110000元,其已支付100000元,因此,**还应向***支付工程款10000元,但**未按照约定在2020年1月23日前支付该款,因此,**应当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双方在协议中确认排栅折旧费是80000元,在双方确认排栅折旧费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排栅,未产生新的排栅折旧费,因此,**应向***支付排栅折旧费80000元,***要求排栅折旧费200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排栅折旧使用费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原告***负担1299元,由被告**负担负担1025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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