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李土球。 被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信佳建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李土球。 被执行人:李土球,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信佳建材购销部、李土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6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中山市横栏镇信佳建材购销部、李土球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61948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中,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恢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