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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2民初4309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金来街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山市新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